张謇致尤鼎孚的两通佚函
——苏州市档案馆馆藏张謇佚函之商事纠纷处理
□ 羌松延
在苏州市档案馆馆藏苏州商会档案中,有两封张謇当年写给该商会总理尤鼎孚的信件,遍检新旧两版《张謇全集》,未见内有收录。两函内容涉及的主要人员与事件虽然无关,但均为处理商事纠纷而写,加之收件者又是同一个人,故在本文一并作粗略解读。
佚函一[1]
鼎甫仁兄大人阁下:
顷据吴江县渔商施元珍、程祖荫陈称,世居盛泽镇,素为产鱼之地,上年十一月间,租得计姓荡河一方,筑簖捕鱼,曾经邀集绅董,勘明于水道毫无妨碍,不意为同业石品阶所嫉妬,朦禀县宪,未候诣看,遽嘱郑绅沅甫纠人拔簖,向论恃蛮,无可伸雪,为特禀求鉴核,移知商会查理、保护等因前来。查该渔商租荡筑簖,在其所租界内,即有自主之权,论公理不应禁阻。惟与水道究竟有无妨碍,须凭地方官及绅董诣勘,方可定案。敝公司设立江浙渔会,有维持鱼业之责,理合准予转请尊处移知江震商会,立即邀集公正绅董前去会勘,秉公理明,以释讼端而安渔业。实纫公谊,专泐。敬请台安!
弟张謇顿首
八月初五日
此函件曾被收入《苏州市珍贵档案文献名录》,书中虽有说明是“清光绪状元张謇手迹”,但观其笔迹,显然非张謇所写,而是秘书代笔。
查《苏州商务总会受理商事纠纷一览表》,录有上海商务总会所发《为渔业盛泽镇程祖荫、石品阶争设渔簖互控讼事》一文标题[2],据表中所注“光绪三十二年九月”,可推知该佚函写于1906年9月22日。至于收信人尤鼎孚,在拙稿《一份关于颐生酒厂货款的张謇佚函》中已有介绍(详见《张謇研究》2025年第1期),本文不再赘述。
通读该函,事关一起渔业纠纷。对于这起纠纷,可先结合有关史料及苏州市档案馆另藏多份相关禀文、信函,大致了解张謇写这封信的背景:
盛泽一区,毗邻浙境,湖荡密布,素称水乡。该地“濒临太湖,港汊纷歧,向为产鱼之处”[3],镇民菜肴多以湖鲜为主,于荡中插簖捕鱼者众多,也有渔商在此“围荡作池,树簾筑簖,以谋渔利”[4]。其中,该镇渔商施元珍(即张元珍,亦作张元贞)、程祖荫于光绪三十一年(1905)“十一月间,集股租得计姓荡一方,坐落盛泽荡市口西北二里许。荡内筑簖捕鱼,曾邀集各业经董及杂业董事郑沅甫同往验勘,允洽(于水道)毫无妨碍”[5],不意为下水荡同业石品阶所嫉妬,“贿嘱郑董以有碍水道等情,赴县朦告”,后又纠众,蜂拥前往,“擅行将簖拔去”[6]。为此,程、施二商去函苏州商务总会、申江渔会及张謇等,请求查明一切,予以保护。
史载光绪三十一年(1905)四月,张謇创办江浙渔业公司,“同时江浙渔会成立,附设于渔业公司之内。因渔商来自海外,未谙会务,亦托张謇兼管,初尚亲理其事,继则诿权他人。”[7]可见,张謇收信后即致函尤鼎孚,系其职责所在。根据施、程二商的陈称,张謇先在信中简述了事情经过,继则强调“与水道究竟有无妨碍,须凭地方官及绅董诣勘,方可定案”,并申明“敝公司设立江浙渔会,有维持鱼业之责”,为此敦请尤鼎孚“立即邀集公正绅董前去会勘,秉公理明,以释讼端而安渔业”。鲜明表达了其公正客观的态度与“释讼端”“安渔业”的期待。
另有尤鼎孚《为程祖荫等与人纠纷致张謇函(底稿)》档案显示,一接到张謇信件,他就“备文移会”,并责成平望商会总理凌倬云(1873—?即凌翔汉,开设正源[一说凌云记]米栈。清末曾任平望商会总理四届,1913年1月经票选为总理后于当年辞职)[8]亲往察勘。回信时除告知张謇“此案地方官据本地绅董公禀,核饬限拆”[9]外,又表示商会调查,仅“为和平调处之计,而两造当未允协,一时恐难结案。”[10]
在苏州商务总会当年的“理案簿”中,记有《光绪三十二年九月分理结渔业争设鱼簖讼事一起》[11]。因字数不多,兹录全文如下:
案由:盛泽镇程祖荫新设鱼簖,与同业石品阶旧设之簖相争,两造互控。
原告姓名:程祖荫、石品阶。
中证姓名:无人。
控告年月:本年8月。
结案实情:案经上海商会移会,劝令程祖荫将新设之簖择地另设,距石姓旧簖稍远,各安其业,以免争揽。
也就是说,张謇关注的这起商事纠纷,在其去信尤鼎孚的第二个月有了转机。
然而,1906年商会的这次调解并不意味着真正结案。据1907年10月《新闻报》报道,施元珍所筑渔簖“被同业石品阶等纠众拆毁后,由江浙渔业公司禀请沪道核办,瑞(澂)观察批饬吴江县查勘,秉公核断”。而吴江知县刘有光“查得盛泽绅董王泽圻等,曾以西旸荡口添设渔簖,阻塞水道,且该处系放生官河,永禁捕鱼,设簖恐非所宜等情,禀请查禁。”考虑到此案事关渔业,于是作出变通,“拟定两全之法,只令捕捉,不令设簖,以顺舆情。”据此,由署藩司兼杲司朱竹石批令施元珍等“拔去簖簾,准其捕捉”,并公告大众:“嗣后如有私自作簖,即由县提案究办。”[12]
关于该案的最终结果,1907年12月《申报》《神州日报》等也有报道:经吴江前后两任知县“先后诣勘,情形属实”,认定“应听其拔除,以顺舆情”,并“经瑞升道(按:即瑞澂)据详照会,总理江浙渔业公司张殿撰(按:即张謇)查照”[13],批示在案。至此,程祖荫、施元珍所设鱼簖被悉数拆除,张謇、尤鼎孚、瑞澂等人参与,纷纷扰扰一年多的盛泽渔簖案终告结束。
佚函二[14]
鼎孚仁兄大人阁下:
久不奉教,驰系为劳,惟德望日隆,兴居佳胜为颂。顷据皖友来函云,常州汪承祖君以典债轇轕,其弟翰章冤被江阴令管押,由沈子培方伯函请瑞心儒方伯酌核案情,秉公办理,饬将翰章开释,并据苏省各钱庄控,蒙批饬苏府调齐县卷,会同苏商务总会秉公裁判等情,属为转致台端,一为谈判据情代白,冀伸公理,此案是非曲直,附呈折扣,奉鉴便明。总之,沈姓私亏之款,不能混入济善公典之中,即论店亏,沈股为四分之三,汪股为四分之一,如架本足资抵债固妙,设或不敷作抵,自应按股匀摊;如典债万金,沈能实偿七千五百,则汪应偿二千五百;若沈减折偿亏,汪亦当一律。商律俱在,办法岂容两歧。弟参观汪禀与司批,似应如此办法也。惟希卓裁。专肃,敬请勋安!
附折三扣
弟期张謇顿首
十月初八日
这封信明显由他人代笔,惟信末“顿首”与日期似为张謇亲笔。该信系张謇接到安徽友人来函后,为汪承祖之弟汪翰章的典债纠纷案而写,目的在于请求苏州商会及地方官员“秉公裁判”“冀伸公理”。信中还以股本占比为例,认为归偿典债“应按股匀摊”,所负债务“若沈减折偿亏,汪亦当一律”,进而对此前的办案提出质疑:“商律俱在,办法岂容两歧”。非常明显的是,尽管这起典债案纠缠不清,但若无特别约定,张謇的主张对纠纷双方而言是公平合理的,同时也符合人们长期以来在日常商事活动中逐渐形成、适于行业内通用的习俗惯例。
汪承祖,清末民初常州人。《申报》曾载,候补知县汪承祖于1899年10月至安徽报到,“奉委发审局副办並监修曾公祠工程”[15]。1902年,“丁艰(按:遭逢父母丧事称“丁艰”)知县汪承祖辞回籍”。[16]而民国版《阜阳县志续编》则记有汪承祖于光绪三十三年(1907)正月十二日到任阜阳知县。[17]宣统二年(1910)10月,汪自安徽进京,任资政院议员。[18]
除了张謇,此案还惊动了另外两人。一是沈子培,即沈曾植(1850—1922),浙江嘉兴人,光绪三十二年(1906)官安徽布政使。张沈二人初识于光绪十一年(1885),情谊甚深。虽暂时未见沈、汪二人的交往记录,但信中所说来函的那位“安徽友人”,可能就是汪的上司沈曾植。
另一位是瑞心儒,即博尔济吉特·瑞澂(1863—1912),清末大臣,字莘儒,号心如。史载1900年八国联军入侵北京,瑞澂因留守京城有功,擢升九江道。后于1905年调任上海道道台,1907年任江西按察使,同年12月调任江苏按察使,次年1月改任江苏布政使,1909年6月升任江苏巡抚,旋于11月署湖广总督。张、瑞二人自1906年相识后,于公于私,关系日益密切。如光绪三十三年(1907)七月“瑞莘儒由沪来通,(张謇)至天生港守迓”[19]。次年三月,张謇夫人徐氏去世,瑞澂不仅致函吊唁,还派人来赴通参加公祭等。1912年瑞澂去世,张謇以联“忧国乘除真舛午,悲公生死不逢辰”挽之。
关于第二封佚函的时间,信末虽署有“十月初八”,但仅凭写信月日及该信件与档案注录内容,仍无法断定其系年。然若对照瑞澂在江苏任职的时间,可知此信当是写于1907年12月至1909年11月间。而落款“弟期张謇”中的“期”字,则为我们判定系年提供了一条重要线索。
读张謇信函,便知其遵循礼法,严守服丧礼制。如在张父去世后的3年“守制”期内,他在信末常用“制”字。而“期”则用于兄弟姐妹、妻等去世。张謇夫人徐氏于光绪三十四年(1908)三月二十五日去世,他在当年五月有致盛宣怀函,落款“愚弟期张謇”[20]。同年另有数份给孙宝书等人的书信或便条,落款多为“期謇”。由此推断,该佚函中所用“期”字,应与其妻徐夫人有关,即此信可能写于1908年11月1日。
一封佚函,钩沉出百余年前张謇的一件小事,颇为珍贵。只是因史料不足,暂不知这起典债案的最终结果。惟望有研究者能通过对相关文献资料的再挖掘,使答案得以揭晓,缺憾得以弥补。
(作者单位:南通开发区社会事业局)
参考文献:
[1]张謇:《为施元珍等筑簖捕鱼引起纠纷事致尤鼎孚函》,苏州市档案馆藏,I14-001-0167-019。
[2]华中师范大学中国近代史研究所、苏州市档案馆合编:《苏州商会档案丛编》(第一辑),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534页。
[3]《批饬拔除渔簖》,《申报》1915年7月4日第7版。
[4]《渔簖妨农》,《申报》1915年11月12日第7版。
[5]倪思九:《为程祖荫交来节略事致蒋康甫函》(1906年10月10日),苏州市档案馆藏,I14-001-0167-023。
[6]倪思九:《为程祖荫交来节略事致蒋康甫函》(1906年10月10日),苏州市档案馆藏,I14-001-0167-023。
[7]《渔会被夺经过》《民国日报》1927年5月7日第10版。
[8]《平望商会为申报选举情形致苏商总会呈》(1913年1月24日),华中师范大学中国近代史研究所、苏州市档案馆合编:《苏州商会档案丛编》(第2辑),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7页。
[9]尤仙甲:《为程祖荫等与人纠纷致张謇函(底稿)》,苏州市档案馆藏,I14-001-0167-026。
[10]尤仙甲:《为程祖荫等与人纠纷致张謇函(底稿)》,苏州市档案馆藏,I14-001-0167-026。
[11]《光绪三十二年九月分理结渔业争设鱼簖讼事一起》,华中师范大学中国近代史研究所、苏州市档案馆合编:《苏州商会档案丛编》(第一辑),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570页。
[12]《吴江渔商捕鱼不准设簖》,《新闻报》1907年10月22日第10版。
[13]《沪道详请拔除竹簖》,《申报》1907年12月2日第18版。《照请饬令渔商拔除簖簾》,《神州日报》1907年12月2日第9版。
[14]张謇:《函请苏商务总会秉公办理瑞心儒方伯酌核案》,苏州市档案馆藏,I14-034-0097- 031。
[15]《皖省官报》,《申报》1899年10月31日第10版。
[16]《皖省官报》,《申报》1902年8月19日第9版。
[17]阜阳市地方志办公室整理:《阜阳县志续编》,黄山书社,2008年第226页。
[18]《各省派赴资政院人物》,《神州日报》1910年10月16日第3版。
[19]李明勋、尤世玮主编:《张謇全集》(8),上海辞书出版社,2012年第648页。
[20]李明勋、尤世玮主编:《张謇全集》(2),上海辞书出版社,2012年第231页。
(原载:《张謇研究》2025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