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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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原条款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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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条款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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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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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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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第三条:原文“本研究中心的宗旨是,在国家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辩证唯物论、历史唯物论的观点,研究张謇与中国近代社会,以开发、利用历史文化资源,为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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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中心的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义思想为指导,遵循开门办会、民主办会、合作办会的方针,组织社会力量,以辩证唯物论、历史唯物论的观点,挖掘、整理、研究张謇与中国近代社会,开发、利用历史文化资源,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服务。”“本研究中心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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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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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第四条:本中心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团体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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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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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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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第五条原文为“本研究中心位于江苏省南通市环城南路 21 号,挂靠单位为南通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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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修改为第六条“本研究中心的住所设在江苏省南通市环城南路 2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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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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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第六条第五款原文为 “发挥人才优势,保护和利用历史资源,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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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第二章第七条第五款修改为:“发挥人才优势,抢救、保护、研究和利用历史资源,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为南通乃至全省、全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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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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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第七条,原文为:“本研究中心为会员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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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修改为第三章第八条:“本研究中心为会员制。会员为个人会员、团体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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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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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第八条第三款 原文为“具有相当的研究能力和拥有相当水平的科研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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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修改为第三章第九条,增加了两款“( 三)在研究张謇和中国近代社会方面具有相当能力;( 四)热爱研究张謇,热心弘扬张謇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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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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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第十条第四歀,原文为“对本研究中心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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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修改为第三章第十一条第四款:“对本研究中心的工作有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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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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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第十一条第一款,原文为“执行本研究中心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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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修改为第三章第十二条第一款:“遵守本研究中心的章程,执行本研究中心的决议,支持和参加本研究中心组织的各项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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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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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第十三条原文为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干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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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修改为第三章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干事会或者常务干事会讨论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研究中心的相应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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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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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社会组织登记部门的要求,新增加了第二十七条:“本研究中心设监事一人,其任期与干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本研究中心的负责人、干事、常务干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干事会、常务干事会议,对干事会、常务干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二)对干事、常务干事执行本研究中心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研究中心章程或者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干事、干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研究中心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损害本研究中以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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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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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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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第二十六条“本研究中心经费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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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修改为第五章第二十八条,增加了两款。分别为:“(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其他合法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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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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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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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第三十八条原文为 “本研究中心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部门和民政局社团管理处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移给有关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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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修改为第七章第四十条:“本研究中心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研究中心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转移给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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