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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謇司法观探微
时间: 2022-03-02     次数: 6498     作者: 吴 琪

 

张謇司法观探微

 

 

 

张謇一生“官司”不少,据不完全统计,作为当事人的诉讼有三件:少年时因“冒籍”而被如皋张氏勒索;中年时因垦牧与灶户及盐运使打产权诉讼;年老时因帮助沈寿而被余觉所告。作为局外人却十分关注的案件有两件:宋教仁被刺案和同族张绅案。无论是作为当事人还是局外人,面对诉讼他始终相信法律,信赖司法权威。相比于丰富的立宪和经济思想,张謇的司法观鲜有人提及,而他对这几场诉讼也着墨不多,唯有在“宋案”中的所思所著留给后人探究空间。结合他关于法律和司法的其他论述,本文尝试从梳理张謇的司法思想脉络着手,对其司法观进行探讨。

1913320日,轰动全国的宋教仁被刺案发生。张謇听闻消息,十分悲恸又十分忧虑,他随即走访黄兴探听风声。黄兴主张用法律解决问题,但孙中山主张武力讨袁,双方分歧较大且革命呼声更强。张謇独立于孙黄袁之外又十分关注国内局势,324日致信赵凤昌谈到“遁初(注:宋教仁)以调和南北慷慨自任,无端被害,此必有不欲南北调和者”[1]。随着案情逐步明晰,袁世凯及其北洋政府嫌疑最大。作为新兴民国的大案要案,如何处理“宋案”关系到政局稳定,更衡量到宪法法治在各方势力心中的分量。张謇希望袁世凯恪守法治精神,维护政局稳定,提出了“‘宋案’听诸司法,望治之心热于政府”[2]的解决方案:为表示光明磊落和公正无偏,第一,对洪述祖万不可偏袒,应归案处理,内阁其他涉嫌者应解职受审;第二,法庭应设在上海,不必到北京,如此可万疑尽释。[3]

张謇认为,“宋案”经由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等一系列司法活动可以查明事实惩治真凶,告慰死者维护和平。他对国民党主张“二次革命”重夺政权的做法保持高度警惕,“若因一法律可解之案,一议案可稽之事,不凭法律,不凭议案,而徒逞私臆,先自南北分裂,以供伺侧者之有所借手而瓜分,国且堕于万劫不复之乡,是害之矣,于何云利?”[4]尽管有政治考量,但这无疑是张謇基于敏锐的法治意识做出的理性判断,更包含了他对国内和平的殷切期许。因为在法治国家里,军人通常不干预政治,尽管民国初年宪法体制尚不完备,但民主共和来之不易,须小心呵护,任何人、任何党派都必须在宪法法律的范围内行动。

一、司法之效:听诸司法维系国计民生

“宋案”作为刑事案件,须由司法处断,这是张謇的基本判断,通过司法程序和技术化方式一并化解背后的政治矛盾则是其基于“司法之效”的宪法思考。以法律方式解决“宋案”的主张,其本质是政治问题的司法化,这既是对司法公正的信赖,又是对司法维系国计民生功能的认可,更是出于“民国已成宪法当守”的制度性考虑,其中暗含了张謇深邃的司法观。

(一)尊重司法权威:得罪轻重尚待判决

“得罪之轻重,尚待判决之后”[5],任何人非经法院审判不得宣告有罪,这是法治国家的基本理念。通过对日本、英国的宪法考察,张謇坚持司法对案件审理具有绝对权威性的观点,他反对行政干预,反对“舆论审判”。他十分认同黄兴的看法,因为“民国已经成立,法律非无效力,对此问题宜持以冷静态度,而待正当之解决。”[6]《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法官独立审判不受上级官厅之干涉,但“宋案”发生后各方力量不仅四处活动妄图动用行政力量干预司法,而且利用报刊发表评析,或言之凿凿,或含沙射影。一时之间,舆论的声音借“媒体审判”的名义干扰社会大众的认知。张謇深感这种舆论氛围有碍于南北团结,更有悖于宋教仁“议会选举、阳光参政、公平竞争”的政治遗言。

为确保司法中立,维护司法公正,舆论通常不能干预司法活动。“国家自有法律,非鄙人所敢预闻”[7],张謇身体力行呼吁各方冷静克制,他对社会舆论有清醒的判断,就司法领域而言,非理性的社会舆论可能干扰司法运行,因为“国民数千年之特性,对于冤案无不感奋激昂,有同身受,于负人望者横被冤抑,为尤然。传诸稗谣,被于闾巷,已成一般社会之心理……方今遇事生风者流,欲借司法独立之名,以快其罗织异己之意,兴高采烈,不可收拾”[8]。就立法领域而言,张謇清楚社会舆论中包含了多种的利益与多元的价值,主张把舆论的作用引至立法和制定政策中,因为“舆论汇归于国会,则主持舆论者,事事受法律之节制,有一定之轨线,是以定国家之大计,供政府之采纳。”[9]

(二)坚信司法公正:证据所至法律随之

“非有监督之机关,则法令无由以行使”[10]。张謇在宪法研究过程中,认识到政府权力分工与制衡的重要性,尤其是认识到法律的执行必须依靠外部力量的监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偏不倚,各级机关和官员都必须在法律范围内行使职权,违法犯罪都必须受法律制裁。就“宋案”而言,北洋政府内务部秘书洪述祖有直接嫌疑,应执行法律将其归案处理,对于内阁其他涉嫌者应解职受审,不偏袒不徇私,因为“止法度大段公平划一,立法行法司法人同在法度之内,虽事有小弊,不足害法”[11]

司法的公正源于司法的技术化,即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张謇认为“法律(注:主要指司法或诉讼)依于事实,事实见于证据,证据所至,法律随之”[12],证据是事实的载体,而事实确立了权利、义务与法律责任,可以说证据在司法领域是“正义之基”,而张謇也极为看重证据。在给袁世凯的长信中,张謇以案件发生、证据未布、证据披露为关键词将“宋案”划分为三个时期,逻辑性极强,充满了“从证据到事实”的法治思维,而且在他看来“同决于法律,则真者自真,伪者自伪,无可假借”[13]“宋案”司法化以及公开庭审本身就表明北洋政府起码袁世凯与此事无关,对疑者、恨者、叹者有所交代。

张謇提出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宋案”,但究竟由谁来受理案件呢?当时,租界法院与内地法院、普通法庭与特别法庭、上海审判厅与京师审判厅先后争夺案件的管辖权,张謇主张法庭应设在上海,不必到北京。上海是宋教仁喋血的案发地,上海审判厅按照犯罪行为所在地受理此案,合法合理合情,而且从司法公正角度,也避免了北洋政府的干涉。张謇关于“宋案”司法化的设想合乎法治社会的要求,正如李启成教授所说“‘宋案’发生当时,以三权分立为理念的政治架构基本建立。就司法而言,民国继承了晚清的成果,各省省城商埠的审判厅已设立并开始运作。宋教仁尽管身为国民党党魁、前农林总长,但在案发当时,从法律上来看只是一个平民,按照当时《法院编制法》之规定,“宋案”应由案件发生地的上海地方审判厅第一审管辖。”[14]以点带面,以个案窥全貌,张謇从立宪体制层面思考司法的制度化功能,其思想在当时绝对属于前沿水平,也足见他的法治信仰。

(三)信赖司法功能:司法关乎国计民生

张謇十分看重法律的作用,在出任农商总长的就职演说中,他强调“法律作用,以积极而言,则有诱掖指导之功,以消极言,则有纠正制裁之力”[15]。在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时,他说道“法律者轨道也。入轨道则平坦正直,毕生无倾跌之虞;不入轨道,随意奔逸,则倾跌立至。”[16]个人生活和工商业发展均乞灵于法律。司法发挥着指引、预测、教育、评价和矫正的规范作用。张謇从个人成长和企业发展角度明确阐释了法律及其司法的作用,但真正将司法功能上升到“维护宪法体制,托亿兆人命”的政治层面是在“宋案”中的见解。一言以蔽之“盖保全法律之效力,乃可以定民心”[17]“必有法律而后有准绳”[18],人人遵守法律则平安无虞,抛弃法律则影响“国计民生”。

司法通过解决政治冲突和政治危机能起到维护政治稳定和合法性的作用。尽管“宋案”的最终解决牵涉到政治势力的角逐,但其司法化的启示是,客观、中立、公正的司法,通过理性审判,能抵制当事人的非理性报复、社会大众和舆论媒体的情感宣泄,以及政治力量的干涉、左右,维护法律秩序和社会稳定,起到守护宪法和维系民生的重要作用。正如现代司法理论认为“法院成为政治生活中的重要角色,发挥着规范政治权力运行并维护宪政制度的政治功能”。[19]

二、司法之本:以民为本司法保障人权

张謇出身贫寒,饱受战乱之苦,几十年艰苦创业几经挫折,对民众的艰难困苦有切肤之感。他关注民生问题,做实业、办教育、开慈善,把爱民、利民、富民、护民作为立身处世的要义。[20]司法之本在于民,作为传统士大夫,张謇身上有明显的“民本思想”影子,希望法律能以民为本经世济用;作为新式学者,他又受西方法治思想尤其是日本宪法影响,践行人道主义思想,极为关注司法的人权保障机制。

(一)法律之真可保障人权

专制社会的法律严苛繁密、刑罚沉重,其目的是维护统治,向来是轻视人、蔑视人、使人不成其为人,在专制统治阶级的观念里,从来就没有“人权”二字。在长期的经商经验中,他深感“商之苛政猛于虎”,只见盘剥商人的政策却少有保护营商环境的法律。待担任农商总长时,他竭力在立法,尤其是制定工商政策中实现法律保障人权的价值观念,同时著书立说现身说法,教育国民提高道德修养,信仰法律。

在向时任南通县县长瞿鸿宾征询同族张绅案时,张謇表露出对案情不公开、断案不透明的看法,指出“应请将案情逐一公布,俾一般社会知法律之真可保障人权”[21]。在他看来,现代意义的司法不是争讼,不是健讼,更不是闹讼,而是通过辩冤谤白还世人公道。为查明案情,当事人在参加诉讼时有权充分“讼伸其理”,而法院和法官恰好可以在公开庭审中向旁听人员、社会大众宣示法律的功能。

(二)司法轻罪化保障尊严

“重刑难犯”是专制社会的法律传统,因此古代法律多以刑律为主,刑罚严苛,不讲人性,仅死刑就分砍头、腰斩、凌迟等,为以儆效尤更常在大庭广众行刑,极不人道。而且“钱财之讼破人家,仁者固不忍,而笞杖毁形裸体,又难施诸稍有体面之人。”[22]在一些事项上,刑罚过于严苛,不合理不公正,不仅破人钱财而且侮辱人之尊严。为此,张謇倡导学习西方法律增添轻罪。此外,张謇主张刑罚执行人性化,维护罪犯人权。他认为中国的监狱“轻重罪囚不尽分,狱室秽迫所致也。差役私刑,寒暑疾疫,瘐死日积”[23]。因此,张謇主张大修监房、严禁私押,建立监狱制度,并在1920年专为南通监狱之事致函司法部,请求司法部核准并咨催财政部转饬照拨南通用于改良监狱设施所花费之经费。[24]由此可见,张謇并非坐而论道,而是充满了务实精神。

(三)实行诉讼税仿辩护制

张謇年少时因“冒籍”而为诉讼所累,曾家徒四壁,因而对打官司导致家破财散的弊病刻骨铭心。为降低诉讼成本,避免胥吏借执法之名行权力寻租之实,张謇仿印花税模式倡导实行讼税,按纸“明定以税,取其裁判之费”,“纸视事类分色。其税自五厘至五钱不等。由理屈者偿税。案结三日,即裁判费俱纳票。”[25]

“不研究诉讼法,社会何以得安宁?”[26]法庭是实现正义、维护社会稳定的地方,但在传统观念里打官司就是争讼,找讼师辩护就是健讼、顽讼,息讼、无讼才是儒家的终极目标。张謇认为,罪轻罪重需待在判决之后,但在判决之前,当事人有申诉的权利,这是一种程序意识,更暗含了权利观念和人权价值。张謇对日本仿西例设律师(辩护士)的制度十分感兴趣,认为“设代言人,复易其名为辨护士。其人皆高等学堂法科毕业之人,经司法者试给执照而许充之。日须纳金十圆。每年更纳照税。”[27]

(四)理法情一体相互交融

自古以来,天理、国法、人情一体是法律的终极价值追求。司法是将法律的专业判断与民众的朴素认知融合起来,以严谨的法理彰显司法的理性,以公认的情理展示司法的良知,兼顾天理、国法与人情。张謇主张法、理、情相互交融,其中“法”即西方近代法律秩序及法治精神;“理”即传统儒学思想中作为本原的“道”;“情”即中国社会既有之民情、礼俗。[28]“法生于道,道一而法殊,而背道非法”[29],法律的正当性是因其合乎“道”,在法律体例、形式尚不完备之时,司法者不能简单机械地适用法律,审判更不能背离人之常情、世之常理,而应该在法律框架内探究律义之要旨,依据“法理补条文之未备”[30]。此外,司法必须注重“观察民风,准诸公理,相与讨论利弊”[31],甚至通过司法来涵养社会道德、陶冶习惯法,使风俗臻于至善。

三、司法之境:司法运行依赖良好环境

司法在社会中生存和发展,其良好运行需要一定的社会环境。在张謇看来,“司法之境”包含了政治安定、法律齐备、循序渐进的司法公正改革、以及个人自律和社会自治。

(一)司法需政治安定

司法维系着政治安定和社会稳定,但反过来,也依赖和平的社会政治环境。只有社会安定,法律才能得到尊重和执行,司法才能发挥最大效用。在法治社会,司法是一切社会纠纷的最终裁决者,在宪法和法治步入正轨的国家,“几乎所有的政治问题迟早都会变成司法问题。”[32]“胜者为王,败者为寇”的军阀混战中,法律与秩序被武力所蹂躏,迫使司法常让步于军阀势力[33],张謇坚持反对权力私属和军阀混战,更害怕社会动荡、政治纷乱导致法律沦为废纸、司法弃而不用的状况。所以说,政治安定、社会稳定,法律才能得到尊重,司法才能最大效用地发挥维护国计民生的制度性功能。

(二)司法需法律齐备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法之不备,而欲以司寇所据,绳各国之人,不可得也。事连彼族,而欲使我国之人,讼伸其理,亦不可得也。……我之官吏,即非阘冗,而无所据以为争执。”[34]也就是说,法律不完备不仅无法管辖外国人,而且在中外诉讼中无法据理保护国民,甚至是让渡了中国的司法主权。为此,张謇打了个形象的比喻——别人手持利器,我们赤手空拳,焉能不败。张謇在商言商“彼律常轻,我律常重。彼律有专条,我律多比用。开港至今,受弊已多。与其使华商延状师,引西律,以听断于西官,孰若增科条以自庇吾民,自保吾权乎?”[35]为此,张謇在担任农商总长时便把《变法平议》中关于“增现行章程”的设想变为现实,积极推动工商领域立法,借助金融、税改、奖助等手段改善营商环境,实行实业救国的梦想。

(三)司改循公平渐进

张謇深感中西法律的差异,认为“彼律常轻,吾律常重”[36],而地方官员不懂法、不讲法,视法为儿戏,经常“以意判决,暴者残民,仁者失有罪,徒为外讪笑耳。”[37]他倡导法律革新,因为“法久必弊,弊则变亦变,不变亦变”[38]。就司法改革而言,他认为“所谓革新者,昔之吏贪者革而廉,兵纵者革而敛,商困者革而纾,民偷者革而奋,实业革而兴,教育革而普,司法革而平,财政革而理。”[39]司法改革的目标是实现公平正义,但张謇倡导的改革态度是求稳求和式的,步骤是循序渐进式的,如涉及司法主权的领事裁判权,他认为“牵涉司法之改良,亦是悬而有待,非一旦夕所能行”[40]。在他看来,司法改革须积极稳妥地推进,与立法、行政、教育、财政等改革相配套,逐步积累逐步完善。

(四)司法需自律自治

司法的运行离不开民众的法律信仰,更离不开道德的支撑。张謇认为“法律原于道德,在团体则以法律济道德之穷。在个人则当以道德为法律之本。”[41]但国民重利轻义,即使不法行为能偶尔得财,偶尔能逃法律上惩罚,但难免不受道德上之制裁。在张謇所处的时代,倡导法律信仰多少有些奢侈,但他引仁义礼智信的儒家规范批判重利轻义的劣根性,倡导国民恪守诚信,用道德修养维护公利,更具有现实意义。这些观念与法律价值相通,因为“人苟无责任心,则不为法律羁缚之事,皆可听其生灭,于世何赖?若更无法律心,则将不可穷诘,不止辜负责任,凡百缺失,悉于是基。”[42]个人自律恪守道德,纠纷矛盾减少,司法诉讼自然减少。

地方自治是张謇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他构建了“实业、慈善和教育”三位一体的理论与实践,其中包含了“和乡党以息争讼”“文化礼乐净化人心”“尊重善良风俗”“商会行使自治权”等内容。张謇认为“法治、治人,先各自治,自治之要,重在人格、尊人道而已”[43],自治的核心是充分发挥个人自律和社会管理的职责,而商会就是一种重要的社会管理力量。在张謇主持颁布的《商会法》中肯定了商会的合法性,并规定商会在“秉公议劝理结以息讼累”的工商纠纷调解职责。例如1914年通崇海泰商务总会居中斡旋为潘姓布商免除一场“官司”,商人为表示感激还向商会捐款5000元,这表明商会充分保留了社会自治的权力空间,在实践中推动了矛盾的自行化解,维护了社会的稳定。总之,“天下无无弊之政,亦无不变之法,外不背乎世界大势,内有合乎社会心理,即为良法。”[44]

四、张謇司法观的启示

回望百年,立足当下,捡拾张謇精神的吉光片羽,可以看出其司法观源于立宪思想和经世意识,充满了理论性和实用性,符合事物发展规律和时代发展潮流,其进步与超前的思想部分对司法运行机制改革大有裨益,时至今日仍具有启发意义。

(一)重视德治、自治与法治并举

“政治引领、法治保障、德治教化、自治强基、智治支撑”是新时代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本方式。[45]张謇司法观是立宪法治思想在司法领域的延伸,与法治、德治、自治理念暗合,其“尊崇司法权威”“坚信司法公正”“认可司法功能”的观念契合法治保障的本质,“司法要求个人自律”“天理国法人情融合”的观念符合德治教化的要求,“司法尊重与仰仗社会自治”的观念贴合自治强基的内涵。治国要道在于公平正直。公正司法的核心价值是为社会公平正义提供最后一道防线。在“宋案”、张绅案、农垦案中,张謇用思想和行动践行了信仰司法权威、坚信司法公正的理念,其倡导司法保护人权的民本思想与新时代“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一致。

(二)激活社会力量多元解纷

司法是系统的社会工程,诉讼来源于社会,解决方式和解决效果最终又回到社会。张謇一方面倡导公民、商人、企业加强自律,恪守诚信合法经营,减少利益纠葛和无端诉讼;另一方面强化士绅、商会的作用,发挥自治组织等社会中间力量的优势,居中斡旋妥善调停让矛盾化解在源头,化解在萌芽。从诉源治理角度而言,张謇关于司法与社会自治的理论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不谋而合,在一定程度上也符合了市域现代化社会治理体系的要求。

(三)保障营商环境和谐发展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法治既是改善营商环境的重要手段,也是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救亡图存的政治背景下,张謇信仰法治,寄希望于立宪行宪跻身于文明之列,国家能扬眉吐气不被宰割,国民能挺直腰杆不再低声下气,企业能公平竞争不被欺凌,为此他奋斗终生,矢志不渝。张謇在经商过程中所遇大小诉讼尤其是农垦案,他始终信仰司法权威,坚信司法公正,而司法也为诚实守信、合法经营的张謇送上正义的判决。可以说,司法的热诚关切与精细调适为营商环境奠定基石、划清保护边界,而专业化、技术化的司法审判确实提供了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从而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注释:

[1]张謇:《致赵凤昌函》,载李明勋、尤世玮主编:《张謇全集2函电上》,上海辞书出版社2012年版,第366页。

[2]张謇:《致袁世凯函》,载李明勋、尤世玮主编:《张謇全集2函电上》,上海辞书出版社2012年版,第377页。

[3]卫春回:《张謇评传》,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32页。

[4]张謇:《复王瑚孙毓筠函》,载李明勋、尤世玮主编:《张謇全集2函电上》,上海辞书出版社2012年版,第373页。

[5]张謇:《变法平议》,载李明勋、尤世玮主编:《张謇全集4论说、演说》,上海辞书出版社2012年版,第57页。

[6]孙中山:《致黄兴函》,载张磊主编:《孙中山文粹(上、下)》,广东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98页。

[7]张謇:《复僧圣田函》,载李明勋、尤世玮主编:《张謇全集3函电下》,上海辞书出版社2012年版,第1018页。

[8]张謇:《致袁世凯函》,载李明勋、尤世玮主编:《张謇全集2函电上》,上海辞书出版社2012年版,第372页。

[9]张謇:《国会代表第二次请愿书》,载李明勋、尤世玮主编:《张謇全集1公文》,上海辞书出版社2012年版,第207页。

[10]张謇:《设矿务监督署呈文》,载李明勋、尤世玮主编:《张謇全集1公文》,上海辞书出版社2012年版,第291页。

[11]张謇:《柳西草堂日记》,载李明勋、尤世玮主编:《张謇全集8柳西草堂日记、啬翁自订年谱》,上海辞书出版社2012年版,第545页。

[12]张謇:《复王瑚孙毓筠函》,载李明勋、尤世玮主编:《张謇全集2函电上》,上海辞书出版社2012年版,第372页。

[13]张謇:《复王瑚孙毓筠函》,载李明勋、尤世玮主编:《张謇全集2函电上》,上海辞书出版社2012年版,第372页。

[14]李启成:《事件、刑案与中国近代转型——读尚小明<宋案重审>》,载《近代史研究》2019年第1期。

[15]张謇:《实业政见宣言书》,载李明勋、尤世玮主编:《张謇全集4论说演说》,上海辞书出版社2012年版,第257页。

[16]张謇:《致商会联合会函》,载李明勋、尤世玮主编:《张謇全集2函电上》,上海辞书出版社2012年版,第438页。

[17]张謇:《江苏咨议局呈请更正邮部奏案》,载李明勋、尤世玮主编:《张謇全集1公文》,上海辞书出版社2012年版,第209页。

[18]张謇:《请解农商总长职专任水利局务呈》,载李明勋、尤世玮主编:《张謇全集1公文》,上海辞书出版社2012年版,第405页。

[19]江必新:《司法与政治关系之反思与重构》,载《湖南社会科学》2010年第2期。

[20]金城主编:《张謇研究论稿》,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31页。

[21]张謇:《致瞿鸿宾函》,载李明勋、尤世玮主编:《张謇全3函电下》,上海辞书出版社2012年版,第823页。

[22]张謇:《变法平议》,载李明勋、尤世玮主编:《张謇全集4论说、演说》,上海辞书出版社2012年版,第56页。

[23]张謇:《变法平议》,载李明勋、尤世玮主编:《张謇全集4论说、演说》,上海辞书出版社2012年版,第57页。

[24]转引自胡红英:《张謇法学思想述论》,中国人民大学2000年硕士学位论文。

[25]张謇:《变法平议》,载李明勋、尤世玮主编:《张謇全集4论说、演说》,上海辞书出版社2012年版,第58页。

[26]张謇:《通海垦牧公司第七届说略》,载李明勋、尤世玮主编:《张謇全集5章程、规约、告启、说略、帐略》,上海辞书出版社2012年版,第486页。

[27]张謇:《变法平议》,载李明勋、尤世玮主编:《张謇全集4论说、演说》,上海辞书出版社2012年版,第58页。

[28]转引自胡红英:《张謇法学思想述论》,中国人民大学2000年硕士学位论文,第23页。

[29]张謇:《答岑春煊函》,载李明勋、尤世玮主编:《张謇全集2函电上》,上海辞书出版社2012年版,第676-677页。

[30]张謇:《违警律讲义序》,载李明勋、尤世玮主编:《张謇全集6艺文、杂著》,上海辞书出版社2012年版,第350页。

[31]张謇:《通海垦牧公司第七届说略》,载李明勋、尤世玮主编:《张謇全集5章程、规约、告启、说略、帐略》,上海辞书出版社2012年版,第486页。

[32][]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册)》,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310页。

[33]孙佑海:《王宠惠法学思想研究文集》,天津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22页。

[34]张謇:《变法平议》,载李明勋、尤世玮主编:《张謇全集4论说、演说》,上海辞书出版社2012年版,第55页。

[35]张謇:《变法平议》,载李明勋、尤世玮主编:《张謇全集4论说、演说》,上海辞书出版社2012年版,第56页。

[36]张謇:《变法平议》,载李明勋、尤世玮主编:《张謇全集4论说、演说》,上海辞书出版社2012年版,第56页。

[37]张謇:《变法平议》,载李明勋、尤世玮主编:《张謇全集4论说、演说》,上海辞书出版社2012年版,第58页。

[38]张謇:《通州师范学校议》,载李明勋、尤世玮主编:《张謇全集4论说、演说》,上海辞书出版社2012年版,第62页。

[39]张謇:《复王瑚孙毓筠函》,载李明勋、尤世玮主编:《张謇全集2函电上》,上海辞书出版社2012年版,第373页。

[40]张謇:《致陆徵祥电》,载李明勋、尤世玮主编:《张謇全集2函电上》,上海辞书出版社2012年版,第690页。

[41]张謇:《对师范学生布告》,载李明勋、尤世玮主编:《张謇全集5章程、规约、告启、说略、帐略》,上海辞书出版社2012年版,第284页。

[42]张謇:《拟请酌留路股合营纺织公司意见书》,载李明勋、尤世玮主编:《张謇全集4论说、演说》,上海辞书出版社2012年版,第252页。

[43]张謇:《复黄郛王正廷等电》,载李明勋、尤世玮主编:《张謇全集3函电下》,上海辞书出版社2012年版,第1321页。

[44]张謇:《改革全国盐政计画书》,载李明勋、尤世玮主编:《张謇全集4论说、演说》,上海辞书出版社2012年版,第231页。

[45]陈一新:《“五治”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本方式》,载《求是》2020年第3期。

(作者单位: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原载《张謇研究》2021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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